杭州市人民政府网
杭人社发〔2018〕125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住保房管局、卫生计生委,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外国高端人才“一卡通”试点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17〕223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杭州市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外国高端人才“一卡通”试点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17〕223号)文件精神,吸引更多外国高端人才来杭创新创业,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让有志于来华发展的外国人才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实施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的牵头部门,负责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协调落实有关配套服务事项。
第三条 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的外国高端人才,可享受“一卡通”优惠政策和相关服务。
第四条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流程:
(一)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二)市外国专家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预审通过;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三)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可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全市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核对无误后进行受理。(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高端外国人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受理后,市外国专家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通过;不符合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同意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决定通过后,用人单位就近选择全市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办窗口,现场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第五条 “一卡通”服务内容:
(一)优化外国高端人才工作便利政策。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可申请2-5年长期工作证件。经市外国专家局认定的特需人才,可在年龄、工作经验等方面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对有需要的外国高端人才可发放有效期最长5年的多次往返签证。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并凭此函申请人才(R字)签证。
(二)完善外国人才子女教育服务体系。在现有7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引进优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着力培育品牌学校,更好满足在杭外国人才的外籍子女的教育需求;本市中小学校面向外国人才子女全开放,鼓励学校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升接纳外国人才子女入学的能力。
(三)提升外国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实施医疗卫生国际化行动计划,市级三甲医院全部设置国际诊疗区,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导医服务,健全外国人才医疗保障机制。
(四)提供定制商业保险和金融服务。通过与大型保险公司合作,为在杭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定制保险服务,以优于市面同类产品的价格为该险种定价,并为外国高端人才提供导医、陪同就诊等增值服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与中国银行总行统一部署,突破外国人不能办理信用卡的限制,为持有《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外国高端人才办理信用卡,并研究开展后续金融服务。
(五)丰富外国人才生活服务内容。扩大为外国人才办理市民卡范围,提供社会保险、智慧医疗、金融交通、图书借阅、校园健身、公园年卡、寺庙年票等生活服务,享受市民待遇。
(六)做好外国人才购房和租房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可购买取得涉外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高端人才,经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有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等其他准入条件,可享受相关购房、租房补贴。鼓励各区、县(市)制定外国高端人才购房、租房优惠政策。持有浙江省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红卡)的外国人才可以缴纳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市外国专家局定期组织“一卡通”政策宣传培训,帮助用人单位、外国高端人才知晓相关政策。
(二)用人单位确定一名服务专员,负责帮助“一卡通”持有人用好相关政策,落实配套服务。服务专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外国专家局。
(三)由市外国专家局牵头建立“一卡通”制度协调小组,会同市教育、住建、卫生、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联合走访、难题会商、随机抽查等专项活动,协调解决“一卡通”实施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四)定期对“一卡通”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
(五)市外国专家局设立公布“一卡通”服务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置。
(六)“一卡通”持有人及其用人单位在申办及使用“一卡通”过程中,存在违规或失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注销并收回“一卡通”,并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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