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 上海研发平台
    上海科技人才
    国际科创人才
  • 科技服务热线
    800-820-5114(电话)
    400-820-5114(手机)
首页 政策法规 人才政策

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4-08 00:00:00

上海国际人才网

沪人社规〔2020〕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政府表彰项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五)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六)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引进的人才,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6、7项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8、10项引进的人才,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7项、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9、10项所称“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八)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1项所称“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创业人才。

(九)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2项所称“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十)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3项所称“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十一)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所称“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是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十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5项所称“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

(十三)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6项所称“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范围如下:

1.航运专门人才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5)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飞行签派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2.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

3.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体育赛事奖项的体育专门人才。

4.文化专门人才

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文艺文化类奖项的文化专门人才。

(十四)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7项所称“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是指不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五)款第16项、由本市各区、重点区域经决策程序审议、公示后自主审批引进的人员。

(十五)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三、关于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证;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凭证,离婚或再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证书、评审表及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职称的,提供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3.可通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特色专栏查询验证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是指申请人应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由受理部门进行信息查询,个人免于提供。

(三)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所称“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引进人才,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凭证、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材料;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凭证,以及同意落户材料;

确无上述落户情况的引进人才,可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四、关于申请的提出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材料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提交申请。

其中,中央在沪及市属等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中介机构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本市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五、关于办理流程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员按市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关于家属随调随迁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及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凭证。16周岁及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凭证。配偶随调(或随迁)的,需提供在沪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退休、失业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凭证。引进人才收养子女随迁的,按市公安部门规定办理。

七、关于信用监管机制

人才引进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和失信名单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电子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严禁隐瞒和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列入失信名单,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单位或个人再申请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关于户口注销

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九、其他

(一)引进人才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2724分享
关于中心 单位注册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科技服务热线   800-820-5114(电话) 400-820-5114(手机)

沪ICP备2020032867号-1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232号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服务热线(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联系电话:800-820-5114
手机拨打:400-820-5114
联系地址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634号
传真:54065110
邮编:200031
邮箱:admin@sgst.cn
关于平台

ABOUT US

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自2004年7月正式启动运行以来,按照《上海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总体要求,本着“共建、共享、协作、服务”的基本原则,以“服务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发展”为主线,不断整合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满足本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公共需求,为各类企业、高校和个人用户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

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致力于建设涵盖科研机构、仪器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科技人才、试验基地等的科技创新资源数据中心,为广大用户提供研发设计、工艺开发、中试孵化、检测测试、政策咨询、公益培训等一站式科技创新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高效配置和共享利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系统优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环境,成为上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运营的示范基地和重要节点。目前,平台服务对象已覆盖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在海外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法律声明

LAW ACKNOWLEDGE

一旦您访问、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WWW.SGST.CN)网站,即表示您不加修改地完全接受本协议中所包含的条款、条件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即时刊登的通告,并且遵守有关互联网及/或本网站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规则。

本网站上的信息

本网站上关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会员或他们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络信息,产品的描述和说明,相关图片、视讯等)的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任何使用或提供本网站信息的商业活动及其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未经合法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严禁在本网站展示产品图片。任何未经授权便在本网站上使用该图片都可能违反国际法,商标法,隐私权法,通讯、通信等法律法规。

浏览者可以下载本网站上显示的资料,但这些资料只限用于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无论是否在资料上明示,所有此等资料都是受到版权法的法律保护。浏览者没有获得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或各自的版权所有者明确的书面同意下,不得分发、修改、散布、再使用、再传递或使用本网站的内容用于任何公众商业用途。

意见及网上论坛

本网站表述的任何意见均属于作者个人意见,并不代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商或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关联单位的意见。

版权和商标

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2004-2008版权所有。所有的权利均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有其他的标注或在此等条款和规则中被允许使用,本网站上可阅读和可见的所有资料都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LOGO商标或标识都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公司的商品及服务商标和商号。所有其他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公司没有主张权利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则可能是它们各自所有权人的商标或注册商标,未获得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在本网站上有权使用商标的第三方的书面同意下,本网站不应理解为授权使用被展示于本网站的任何商标。

免责声明

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在此特别声明对如下事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 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在此声明,对您使用网站、与本网站相关的任何内容、服务或其它链接至本网站的站点、内容均不作直接、间接、法定、约定的保证。

(二) 无论在任何原因下(包括但不限于疏忽原因),对您或任何人通过使用本网站上的信息或由本网站链接的信息,或其他与本网站链接的网站信息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直接、间接、特别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例如收入或利润之损失,电脑系统之损坏或数据丢失等后果),责任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疏忽责任)

使用者对本网站的使用即表明同意承担浏览本网站的全部风险,由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商或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关联单位未参与建设、制作或发展本网站或提供内容,对使用者在本网站存取资料所导致的任何直接、相关的、后果性的、间接的或金钱上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备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全面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

上海科汇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介绍

上海科汇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是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国有独资企业,是上海市科技系统从事科技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化平台,是市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的理事单位。公司是科技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领跑者、人事人才综合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服务对象涵盖了本市科技系统科研院所及其他科技企事业单位,客户单位超过100家;公司凭借规范化、专业化的高效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

公司服务宗旨

秉持“专业、高效、诚信、卓越”的服务宗旨,以科技人才、科技资源为目标对象,致力于公司价值与客户价值共同成长,为客户创造独特价值,持续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公司荣誉与资质

"上海市信得过人才服务机构"

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业“百强”机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百家诚信缴交企业

公司拥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从业资格证书。

公司服务内容

人才派遣、人事代理、人才招(猎)聘、外国人来华工作、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解决方案等。

根据客户单位不同的性质和需求,可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方案,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公司服务优势

卓越诚信的企业管理资质

高效的IT信息管理系统

专业化的服务人员团队

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内容(档案管理、补充公积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居转户办理等)

公司发展愿景

公司以业务多元化、服务网络化、形式数字化为发展方向,用数字化推动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成为人才服务、科技资源服务行业的品牌企业,成为上海市诚信、专业的卓越人力资源、科技资源服务公司。

公司主要客户

中科院系统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

上海科学院系统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一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二研究所分部、上海市软件技术开发中心。

卫生系统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科技系统

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上海科技馆、上海市气象系统单位、上海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科技企事业单位

上海市科技企业联合会、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老师、虞老师、周老师

联系电话:24197808、24197816、24197809

电子邮箱:kehui@sthr.sh.cn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25号5楼(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7:00